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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学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9-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来华留学生学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沈阳工业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学院是负责留学生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是负责留学生学费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费来华留学生。

第二章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若遇国家收费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类来华留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

(一)文科类专业的学费标准

1、本科、专科学生:每学年15,000元人民币

2、硕士研究生:每学年18,000元人民币

(二)理科和工科类专业的学费标准

1、本科、专科学生:每学年16,000元人民币

2、硕士研究生:每学年20,000元人民币

(三)汉语言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

每学年12,400元人民币

第三章 收费管理及核算管理

第六条 留学生学费收费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

第七条 留学生学费的收费,必须使用学校规定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归口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校内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此项费用。

第八条 关于自费来华留学生交费所采用的计价结算货币种类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对自费来华留学生的所有收费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为方便来华留学生在境外计算来华学习的有关费用,学校对外提供收费标准时可以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公布约折合的美元金额。

第九条 关于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收取的管理规定。

(一)对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按照一学年的学费标准收费。

(二)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于学年开始时一次收取;特殊情况下也可分两次收取,每学期开学时各收取一半。

第十条 关于留学生学费减免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双边协议来华的自费生,应按学校规定的自费生收费标准交纳各项有关费用。

(二)享受我国政府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免交部分之外的有关费用。学生必须提供我国政府减免学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关于留学生缓交学费的管理规定。

(一)来华留学生学费原则上不予缓交。

(二)个别特殊情况下,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准予来华留学生缓交学费。

(三)留学生学费缓交期限一般为一至两个月。

第十二条 关于留学生学费退费的管理规定。

来华留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时,已收取的学费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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