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校来华留学事业发展需要,完善我校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一、要求来华学习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留学生(含按原学习计划继续学习超过六个月的学生)在我国大陆购买团体综合保险,作为其办理新学期入学注册手续的必备材料。
二、为保证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我校选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irc.gov.cn)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为学生选定其包括如下基本内容的一种团体综合保险:
1、平安险(身故或残疾定额赔付),身故保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3、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
4、个人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不作为办理入学注册和在华居留许可的文件。
5、留学生保险列入留学生管理制度归口管理,留学生学院会准确记录选定的保险公司有关业务人员姓名、电话、传真,以备留学生出险时协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