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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9-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的管理,推动来华留学本科生教育,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 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来华留学本科生的管理。来我校进修一学期及以上的来华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本科专业学制与中国本科生专业一致。

第四条学生可以延长学业,也可以中途休学,以累积学分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可在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三年(含休学期)。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新生应持有效护照及签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等,按期到沈阳工业大学留学生学院报到,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留学生学院请假。经同意后可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否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六条新生到校后须按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并立即离校回国,费用自理。

第七条新生在交清学费和注册费、通过体检、购买保险、完成住宿登记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八条已取得学籍的本科留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日到留学生学院报到,办理信息更新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向留学生学院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对未交清学费又未获准缓交学费者,留学生学院有权不予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各项教学活动。无正当理由逾 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九条本科留学生按注册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各类课程。第十条 本科留学生不修读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和思想政治类课程;不必修读体育、英语等外语类课程;可适当增加中国传统文化类课程;中国概况、汉语为本科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条本科留学生单独成班,单独出卷、单独考试。

第十一条本科留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向留学生学院提出缓考申请。

第十二条 任何课程(含实验),本科留学生如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时数 1/3 以上者,主讲教师有权取消该生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凡考核缺考,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考核违纪、作弊者,还将根据《沈阳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除考核违纪、作弊的课程外,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于下一学期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一次补考。但原则上,公共选修课、实验课或实践环节、讲座、咨询类课程不实施补考。本科留学生可开学初到留学生学院教务办查询补考安排。

第十五条插班进入我校学习的国外大专毕业生、国外大学在读生及由我国其他院校转入的本科留学生,其原学历阶段所得的成绩和学分,经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可免修相关课程并承认其学分。其余课程均按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六条本科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如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向辅导员提出,同意后及时报告任课老师。请假 1 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同意;请假 1 周以内的,辅导员同意后,须报留学生学院批准。请假 6 周以上者,原则上须办理休学手续。因病请假,需有医生证明。不按规定执行的,视同旷课。

第十八条因紧急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后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本科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学校不予放假。留学生如在学校庆祝本国国庆日或其它重要节日,须向留学生学院申请,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本科留学生因以下原因之一应申请休学:

1.因病或因伤,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1/3 学期以上的;

2.女生因生育的;

3.因生源国战事、政变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特殊的家庭、个人原因,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本科留学生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因病需附医院证明)。休学期限一般为 1 年,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二条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休学的本科留学生应回国。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留学生本人及家属负责。

第二十四条休学者要求复学,应在开学前三个月内向留学生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供所在国公立医院出具的医学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及中国驻所在国大使馆指定医院的诊断书。经同意复学的学生,由留学生学院负责为其办理《复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间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补考后,本科留学生一学期应获得学分数中有1/2 以上未获得,予以退学警示。

第二十七条本科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退学警示的(已进入毕业学期的除外);

2.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的;

3.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 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开学2周内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退学警示按照中国学生的程序予以审核、告知或发文。

第二十九条退学者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 15 天之内离开学校,其居留许可也同时注销。

第三十条退学的留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鉴定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制年限内无法毕业,可申请延长学业,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修读了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含实践),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作结业处理;未达到结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

第十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本科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累计 2 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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