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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研究生招收和培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9-10-14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保证我校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外国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关于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研究生,是我校留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方面,是促进我校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为友好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三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第四条 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师、同学和工作人员;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和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第五条 校内所有接受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单位都必须把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工作列入本单位研究生工作范围,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统一、有序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我校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职责与分工

(一)留学生学院是来华留学研究生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入学资格的初步审核、学籍管理、毕业生电子注册及其他日常事务等管理工作;负责各学院留学研究生专业招生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归入学校财务;以及工作量的计算、学科性学院培养业务费的核拨等工作。

(二)研究生院是来华留学研究生业务培养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导师资格审查、专业培养方案认定、协调全校教学安排、教学过程控制和学位授予。

(三)学院负责落实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入学资格认定,导师、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以及教学、命题考试、阅卷等相关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以及留学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道德;导师全面负责所指导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具体工作,包括入学水平审查、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毕业论文等。

第三章 招生和入学

第八条 招收来华留学研究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学校鼓励各培养单位创造条件,依托所在学科专业或组织跨学院合作招收留学研究生,但申请招生之前须落实相关教学条件、设施、师资和导师情况。

第九条 所有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均需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保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所有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均需具备国家所规定的学历和汉语水平要求,且需通过学院组织的入学面试。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提供汉语水平考试等级证书,不具备汉语水平的先进入留学生学院进行语言培训一年。用全英文授课的专业对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不作汉语水平要求。根据政府间交流计划和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奖学金来华的 来华留学研究生,其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报考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具有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两名副教授以上导师推荐(报考专业硕士者除外);

(二)博士研究生: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经两名教授推荐。

第十二条 报考我校研究生的来华留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名时间,向我校提出报考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专家推荐信。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研究生的来华留学生原则上需要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和入学考试,考试试题单独命题。考虑到留学生的特殊情况,试题形式和考试方式可多样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报考留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试和面试成绩、导师意见和报考专业的招生情况择优录取。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表由留学生学院直接寄给考生本人。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新生持护照、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留学生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向留学生学院说明缘由,时间延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其国家教育平台注册由留学生学院统一组织,校内注册到各相关学院办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留学生学院统一将所有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注册情况汇总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负责编排学号并发送各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并向来华留学研究生统一发放研究生证。

第十七条 在学来华留学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由所在学院安排相关教学事宜。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硕士研究生2.5-3 年,博士研究生 3 年。由于在校期间所做课题的需要,可自愿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 1 年(延长期内应按规定缴纳学习费用)。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留学生,需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并由研究生院和留学生学院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制订,且由研究生院审定后实施。培养工作应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进行。

(一)入学后一个月内,导师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与留学生一起讨论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学院审查通过后,由研究生院牵头会同留学生学院审定;

(二)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开学后 3 个月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及其考核;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环节一般与中国研究生相同。在确保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允许根据留学生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留学生的部分课程,制订因人而异、因需而异的课程学习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非我国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习非哲学、经济学、法学及艺术方面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有条件的学院和学科,专业可用英语授课或指导,经导师同意,学位论文也可以用英语撰写与答辩,但必须用汉语撰写较详细的论文摘要。

第二十二条 留学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可以根据培养类型采取多样化的形式。论文标准参照国内同类培养类型的研究生论文要求。留学博士生申请学位,必须撰写学术性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原则上与国内研究生相同。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程序、时间、递交材料参照《沈阳工业大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来华留学硕士、博士生,原则上应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参照《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来华留学研究生转学、转专业由留学生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复学参照《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复学由留学生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两学期。休学不视为当然的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考勤、请假参照《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终止学籍、退学参照《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终止学籍、退学由留学生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三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奖励、惩处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并通知留学生学院,留学生学院会同研究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商量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

奖惩结果由留学生学院和研究生院分别归档,并通报所在学院。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的相关材料由留学生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奖惩结果由留学生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并通知其国家驻华使馆。

第六章 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三十二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毕业、结业参照《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将申请学位的来华留学研究生毕业生名单书面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留学生学院备案。留学生学院负责将毕业生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并备案。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研究生院负责印制发放。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成绩单由所在学院按照学校研究生出国成绩单的格式制作(中、英文各 1 份),由研究生院审核盖章。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档案由研究生院、留学生学院、学院分别管理各自分管的材料,其中培养和学位授予等环节的材料的原件由学院收集、整理经研究生院盖章、汇总后上交档案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涉外事务管理(出入境手续、居留证办理和延期等)由留学生学院负责;教学管理和学位授予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培养、教学任务、日常管理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留学生学院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涉及学历教育由留学生学院与研究生院协商解决,其他工作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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