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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本科生招收和培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9-1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步推进我校外国来华留学本科生教育,强化来华留学本科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关于来华留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留学生”) 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沈阳工业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勤奋学习;增进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尊重各国的风俗习惯,促进各国教育、文化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校内所有接受本科留学生的学院都必须把本科留学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列入本学院本科教育工作范围,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对本科留学生进行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对本科留学生的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职责与分工

(一)留学生学院是本科留学生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科留学生的宣传、招生与录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日常涉外事务及奖学金工作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本科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归入学校财务;并自行负责留学生学院汉语言专业本科留学生及汉语进修生的招生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是负责本科留学生培养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科留学生招生专业培养方案认定、安排本科留学生进入各专业学习并编制学号、协调全校教学安排、本科留学生教学工作量计算、教学过程控制和学历学位授予、本科留学生的注册、省教育厅学位注册等工作。

(三)学院负责落实本科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制定以及教学、命题考试、阅卷等相关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和本科留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条件许可的学院也可以自行招收留学生,录取手续到留学生学院办理。

(四)学生处负责本科留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留学生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部门。

(五)后勤管理服务处负责本科留学生的宿舍保障,配备基本床上用品和相关生活用品;管理本科留学生的宿舍;开设留学生食堂。

(六)财务处负责本科留学生的学费收取和收入分配。

第三章 接受条件和录取手续

第六条 招收本科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学校鼓励各学院依托各自专业的优势招收本科留学生。

第七条 到我校就读的本科留学生,必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本科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凡具有高中学历或大专同等学历、汉语水平达到(或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均可申请自费来我校本科专业就读,全英文授课专业的学生不作汉语水平要求。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本科留学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录取,并安排到指定院校接受预科教育,考试合格后进入我校专业学习。

第九条 申请就读我校的本科留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报名时间,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

沈阳工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学习成绩单和学历证明;

护照复印件;

无违纪违法证明。

第十条 已在国内其他高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留学生,经原就读学校同意,我校考核同意接受,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方可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录取证明、在学证明、成绩单、健康证明和无违法违纪等证明。拟转入学生应在原学校办理完毕转学和离校手续及外国人居留证迁移手续后方可转入我校学习。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申请学生的成绩、结合专业的招生情况择优录取。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生签证表由留学生学院直接寄给考生本人。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留学生的录取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二条 本科留学生新生应持护照、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留学签证表,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留学生学院报到,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后办理注册手续。报到期间,由留学生学院负责证件审查、组织体检和办理居留证手续、新生入学教育、办理校园“ 一卡通”及教学安排,教务处负责学生注册手续,财务处负责收缴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留学生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周。未经请假或虽经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的注册到留学生学院办理。

第十三条 留学生学院将拟录取的本科留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注册、编排学号,并向本科留学生统一发放学生证。

第十四条 本科留学生新生入学后 3 周内,按规定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或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本科留学生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短期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并回国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康复后,凭我国驻外使馆规定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于下一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本科留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由所在学院安排相关教学事宜。缴费手续在财务处办理,由学院负责督促学生去财务处办理。其他事宜参照《沈阳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七条 本科留学生考勤与纪律的基本要求参照《沈阳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沈阳工业大学违纪处分办法》、《沈阳工业大学考勤细则》、《沈阳工业大学课堂守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科留学生上课、实习、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虽经请假但逾期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达到该课程总学时 1/3 及以上者,该课程须重修。社会实践、运动会、志愿者活动留学生可自愿参加,不在考勤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任何课程(含实验),本科留学生如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主讲教师有权取消该学生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本科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一个半月以上者,须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

因紧急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应立即补办手续,补假程序同上。

第六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获得

第二十一条 本科留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及学生学分和成绩评定标准参照《沈阳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学方式可根据我校本科生教学方案采取课堂面授、集体讨论、课后自学等方式进行。本科留学生参加考试,单独成班,独立出卷、独立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考试一考不合格者,二考由各院系教师单独出题,再不合格者可以在一年内申请重修(重修需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试的组织由各学院负责,试卷报留学生学院备案。每学期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将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学生所在的本科生学院和留学生学院,考试试卷也一同报送留学生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科留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若违反考场纪律者,根据《沈阳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课程修读

第二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应按照本科留学生注册专业相对应的留学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修读相应课程。课程修读方式参照《沈阳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国概况、综合汉语为本科留学生的必修课,汉语水平已达到 HSK6 级,可以申请免修。

本科留学生申请课程免修的要求和条件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科留学生可免修英语等外语课程及体育、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训练课和马克思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等思政类课程。

第二十八条 本科留学生缓考、补考、重修等参照《沈阳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本科留学生转专业、转学的程序和办法,参照《沈阳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本科留学生患病或因伤,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应予休学。本科留学生女生可因生育休学。

第三十一条 本科留学生因病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并附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和留学生学院审批,一般以 1 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和留学生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 1 年,但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第三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本科留学生应回国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属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科留学生因特殊原因(如生源国战事、政变等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须中途休学的,经本人申请、留学生学院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休学一次性期限一般为 2 学年,累计不得超过 3 年。休学学生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科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学校不对其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科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向留学生学院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所在国中国大使馆指定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国内指定医院的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可不因成绩原因退学。

第三十七条 本科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者;

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传染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学生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者。

无故连续一个月缺课者;

连续 2 年不缴学费者。

因上述事由退学的学生,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学院在每学期第 3 周将达到退学条件的名单报给学校审核、公示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再由学院告知本人。

第三十九条 本科留学生若严重违纪违规,在查清事实后,由留学生学院核实、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即刻退学。

第四十条 本科留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 1 年) 发给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学生应在学校退学文件发布之日起 1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本科留学生的学费退费政策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毕(结)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留学生,在规定期限内,修完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四十三条 凡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院把学生名单递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本科留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业,延长学业期间参照《沈阳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执行。要求延长学业的本科留学生,须由本人申请、专业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和留学生学院批准。本科留学生延长学业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十五条 修业期满,修读了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程(含实践),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作结业处理;未达到结业条件者,作肄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申请结业的本科留学生,符合《沈阳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结业换发毕业证书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七条 完成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留学生,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试行办法》和沈阳工业大学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学院提名,经教务处审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本科留学生的学位授予可以不受学位课程要求的限制。允许全英文授课专业的本科留学生用英语撰写论文或毕业设计,论文字数 5000 字以上,但必须用中文撰写论文摘要。

第四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留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编号、打印、具体制作和发放。

第五十条 本科留学生的其他学位授予条件参照《沈阳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凡在我校学习时间在 3 个月以上(含 3 个月)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

第五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沈阳工业大学学生须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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